行車中安全須知
- (一)路邊起步
- 起步時應注意事項
- 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其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的車輛及行人優先通行。
- (二)燈光及喇叭的使用
- 為什麼要使用燈光及喇叭
- 燈光及喇叭為汽車行駛時的專屬語言,預告車輛行車動向,讓駕駛人可及早防備或處理。
- 燈光使用時機
- 頭燈
- (1)夜間會車、跟車或市區照明清楚時,應使用近光燈。
(2)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等視線不清楚時應使用燈光。
(3)遇迷霧時,應使用霧燈或遠光燈。- 方向燈
- (1)汽車轉向、變換車道,應先顯示方向燈。
(2)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欲左右轉彎,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駛至路口再行左右轉。
- 按鳴喇叭的規定
- 按鳴喇叭時,應以單聲為原則,並不得連續按鳴三次,每次時間不得 超過半秒鐘。
- 可以按鳴喇叭的時機
- (1)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2)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後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3)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 (三)行駛中不可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
- (四)遵守行車速度
-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 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0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0公里。
-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 (五)禁止飆車及以危險方式駕車
- (六)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 一般道路: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距離
- 高速公路
- 車距法:
車速 最小距離 大型車 小型車 60公里/小時 40公尺 30公尺 70公里/小時 50公尺 35公尺 80公里/小時 60公尺 40公尺 90公里/小時 70公尺 45公尺 100公里/小時 80公尺 50公尺 - 時距法:
小型車 與前車保持約2秒鐘之安全距離 大型車 與前車保持約4秒鐘之安全距離 - 保持安全距離:
(點選看大圖)
- 車距法:
- (七)超車
- 不得超車的路段
- 彎道、陡坡、狹道、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均不得超車。
- 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誌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均不得超車。
- 認識不得超車之標線
( 點選看大圖)
- 不得超車的路段
- (八)讓車
- 行車時遇下列車輛應予以禮讓
-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水帶。
-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 行車時遇下列車輛應予以禮讓
- (九)交岔路口的行進
- 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燈光號誌並時,應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
- 無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揮之交岔路口
- 先到先行。
- 支線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
- 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
-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
- 對向行駛之左右轉彎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 單車道圓環,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 多車道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 (十)迴車
- 不得迴車的路段
- 彎道、坡路、狹路、橋樑、隧道、鐵路平交道不得迴車。
- 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
- 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
- 聯結車不得迴轉。
- 如何迴車
- 行經圓環路口,除設有專用迴車道者外,應繞圓環迴轉。
- 汽車迴車前應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有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 不得迴車的路段
- (十一)坡道
- 坡道行駛
- 上坡時不得蛇行前進。
- 下坡時不得將引擎熄火,空檔滑行。
- 坡道停駐
- 上坡停駐,除拉緊手煞車,將排檔桿排入前進檔之低速檔(自動排檔車P檔),並設置輪檔。
- 下坡停駐,除拉緊手煞車,將排檔桿排入倒車檔(自動排檔車P檔),並設置輪檔。
- 除上述措施外,並可利用路旁之安全島防止車輛滑行;上坡停駐將方向盤左轉,下坡停駐方向盤則向右轉。
- 坡道行駛
- (十二)倒車
- 倒車時應注意事項
- 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
- 大型汽車正後方視覺死角較大,倒車時須派人在車後指引。如無人在車後指引,應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並促使行人及車輛避讓。
- 倒車時應注意事項
- (十三)行人穿越道
- 汽車行進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 (十四)鐵路平交道
- 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降低至時速十五公里以下。
- 行近鐵路平交道應停、看、聽鐵路兩端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 鐵路平交道不得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 (十五)禁止臨時停車
- 禁止臨時停車之規定
- 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 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 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 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 認識禁止臨時停車線
(點選看大圖)
- 禁止臨時停車之規定
- (十六)禁止停車
- 禁止停車之規定
- 禁止臨時停車處所或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停車。
- 彎道、陡波、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前,不得停車。
- 設有禁止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 不得併排停車。
(點選看大圖) - 如何臨時停車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車。其右側輪胎外惻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比照辦理。 - 認識禁止停車線
(點選看大圖) - 如何停車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 禁止停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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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www.mvdis.gov.tw/wps/html/zh_TW/DriversGuide02.htm#ug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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