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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處理

(一)交通事故種類及權責劃分
  1. 一般交通事故各縣(市、區)轄區道路,由各縣(市、區)警察單位處理港區內發生者,由港警所處理。
    • 各縣(市、區)轄區道路,由各縣(市、區)警察單位處理
    • 港區內發生者,由港警所處理。
  2. 高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
  3. 鐵路平交道事故,由管理該鐵路之警察單位與地方警察機關會同處理,並由前者主辦。
  4. 軍車交通事故,由憲兵機關處理,地方警察機關協助;當地無 憲兵機關或憲兵尚未到現場前,由管區警察機關先行處理,然後移交辦理。
  5. 涉外交通事故,由交通(行政)警察、外事警察、刑事警察局會同處理,並視其性質分別移由外事警察或刑事單位處理。

交通事故種類及權責劃分

(二)交通車故處理原則
  1. 輕微交通事故僅有財物損失或輕微傷害,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 得不報告警察機關。
  2. 一般交通事故之處理
    • 警方人員未到達現場前,先打開危險警告燈。
    • 疏散車內人員,迅速對死傷者,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將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
    • 依規定在肇事車輛後方,放置車輛故障標誌。
    • 若時間許可,應在現場尋找目擊證人,以便協助案情釐清。
    • 如隨車帶有照相機,應將已定位之重要證物及現場狀況拍攝下來,既可提供警方人員參考,又可作為保險理賠之依據。拍攝重點如下:
      (1)肇事車輛位置。
      (2)車輛撞損部位、擦刮部位及煞車痕、刮地痕、擦地痕與掉落塵土、水、油或玻璃碎片或其他遺留物。
      (3)人員撞傷部位及倒地位置。
    • 警方人員已趕到現場進行處理時
      (1)協助救傷患,肇事現場相關資料蒐集。
      (2)協助警方繪製現場圖,於現場草圖簽章前,應注意是否有遺漏任何跡證,如是應當請求處理人員補正後再簽章。
      (3)筆錄記載通常詢問的內容,應據實答覆,確認後再簽章。
      (4)駕駛最好養成隨車攜帶以下器材之習慣,以妨萬一發生狀況之需
        A.紙筆
        B.粉筆或白色噴漆
        C.照相機

    一般交通事故之處理

  3. 和解
    輕微事故或案情明確者,可逕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作為理賠或和解之憑據,以利早日結案。

    和解
  4. 申請鑑定
    • 應由當事人以親送或郵寄方式,向事故發生所轄之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或由警察機關移送,或由司(軍)法機關囑託。
    • 前項之鑑定,當事人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自省、市覆議委員會申請,但是以一次為限。其它進入司(軍)法程序者,向司(軍)法單位申請。
    • 鑑定結果、覆議結果提供當事人司(軍)法機關作為賠償、 判決之參考。

    申請鑑定

  5. 當事人應負責任
    • 刑事責任:罰鍰、拘役或徒刑
    • 行政責任:罰鍰、違規記點、講習吊扣或吊銷駕照。
    • 民事責任:道路交通事故及損害賠償,得由當事人自行和解,或依法訴請法院處理。

(三)急救的基本概念

急救是當人遭受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時,在醫師未到達時或送醫前給傷患之臨時緊急救護措施。最主要的目的在於挽救生命、防止傷勢惡化和使傷患及早獲得治療。

資料來源:https://www.mvdis.gov.tw/wps/html/zh_TW/DriversGuide07.ht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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