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駕駛人應注意之一般事項

  1. 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逾期未換發者,不得使用駕車,違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至三千六百元以上罰鍰並禁止駕駛。
  2. 汽機車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應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違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3. 汽車駕駛人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4. 已領有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於有效期間內,得憑原駕駛執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領同等車類之國際駕駛執照。
  5. 酒駕、蛇行、競駛、競速、拆除消音器及闖越鐵路平交道等重大的違規,除處以高額罰鍰外,尚需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6. 汽車駕駛人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在鐵路平交道違規肇事、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確定者或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請小心駕駛,以免遺憾終身。
  7. 駕駛人違規案件請依時繳納,以免逾時被加重處罰。如果一直不理會,最後駕照會被逕行註銷,請注意,不要因小失大。

資料來源:https://www.mvdis.gov.tw/wps/html/zh_TW/DriversGuide09.htm#ug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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