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騎樓與路霸篇

 

不佔用,更有禮!! 行人專屬的絕對空間

人行道是行人專屬的通行空間

在台灣,佔據騎樓、人行道的營業攤販,應該對大家都是司空見慣的景象了。
想要往前走,就必須從剩餘的空間中小心行走,一個不小心,和他人發生碰撞也是常發生的;而且,一旦有人群停留攤販,那可通行的空間就更狹窄了。

不管是騎樓擺滿店家的商品、人行道擺設各式攤販、或是在慢車道放置宣傳招牌…,這一切,似乎都被當作是理所當然的。
只是,當行人在路上行走時,卻因為各式各樣的佔用行為,而被逼的必須左閃右躲,甚至無路可走而走在車道上與車爭道,是多麼危險的一件事。


行人必須在這樣地夾縫中求生存的行走模式,其實是相當悲哀的;因為安全、舒適的行,其實應該只是每個人最基本、最單純的權利。

非法的佔用行為,不但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同時也是相當地不禮貌的。
當你佔用了行人行走的空間,也就代表你正侵犯著別人的權利,不管什麼樣的理由和藉口,都是不被允許的。

機車退出騎樓、取締非法攤販、掃除路霸大執法,這些都不只是口號,而是為了保障行人行走的權利,也是每個人都應該必須要遵守的安全守則。

◎基本觀念

道路是「行」的專屬空間。而人行道和騎樓,更是保障行人安全行走的絕對空間。
我們必須要確實尊重行人的路權,確實遵守對行人路權保障的規定;不侵犯、不強佔行人行走的道路,才能為社會創造更安全的行走空間。

◎安全守則

  1. 人行道是供行人行走專用的,攤販或店家都不應佔用道路作為工作或營業場所。
  2. 佔據道路是一種違法的路霸行為。
  3. 行人路權是需要被保障的,每個人皆必須確實建立行人專屬路權的正確觀念,另一方面則是必須對侵犯行人路權之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新修正處罰條例

[ 96.1.1施行 ] 第82條 加重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之罰則,處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ct?xItem=2888&ctNode=1245&m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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