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刑事責任

事故受傷圖

1.事故有人受傷,當事人無法和解,請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刑事組,或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超過法定六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權益。

2.事故有人死亡,因屬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將依法提起公訴,當事人應等候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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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民事責任
法官圖

1.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事故發生地或對方當事人住居所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請求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應特別注意。

2.民事賠償案件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警方不會主動通知催辦,應自行依前項規定辦理,另警方處理人員依規定不得主動參與民事和解,亦不得以扣留證照、車輛或任何不當手段促使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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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違規陳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圖

1.對於警方所舉發違規通知單內容如有不服,請於應到案時間內,向交通事件裁決單位提出訴。

2.當事人對裁決單位裁定處罰仍有不服時,得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司法訴狀,向原裁決單位提出聲明異議,移由地方法院裁定。

3.當事人對前項地方法院裁定不服時,得於收到裁定書之翌日起五日內,向原地方法院提出抗告,移由高等法院裁定,經高等法院裁定後,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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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肇事原因鑑定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圖

1.對於警方所提供的肇事原因初 步分析研判意見持有異議,可在事故發生六個月內,逕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2.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3.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應訴請法院囑託鑑定或覆議。

4.當事人對前項鑑定覆議結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舉證具狀陳明,提供法院審理時參考。

資料來源: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RDEK/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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