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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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人員到場前 |
1.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時,千萬要心平氣和,切勿動氣爭執,徒增事端。 2.確認事故當事人,避免對方冒充頂替,逃避責任。 3.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必須使用肇事車輛時,請先標繪車輛位置,再行離開。 4.儘可能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損壞情形,以及傷亡者的情形拍照存證。 Bobi小叮嚀:可使用照相手機拍照,或將相機列為行車時的必備物品。 5.設法尋找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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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人員處理中 |
1.配合警方,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Bobi小叮嚀:車輛或傷亡人員如已被移動過,應主動告訴處理人員,以維護本身權益。 2.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並請其拍照存證。 Bobi小叮嚀:事關自身權益,請別不好意思提醒處理人員。 3.現場(草)圖與筆錄簽章前,當事人應詳細閱讀,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應請處理人員補正。 Bobi小叮嚀:寧願當時多一點仔細,也不要事後牽扯不清。 4.注意言詞態度,切勿與對方當事人或處理人員口角爭執。 Bobi小叮嚀:有時,因態度引起的糾紛,會比事故本身更為嚴重。 5.現場調查詢問結束,警方會開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給當事人,以利後續處理事宜。 Bobi小叮嚀:如果警方未開具登記聯單,請記得主動索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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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人員處理後 |
1.當事人可於事故發生後依「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所載明期間後(受傷45天、死亡15天),在辦公時間內,前往原處理之警察單位查詢肇事原因。 2.肇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向處理警察單位申請開具「道路交 通事故證明書」、「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以及申請現場圖影本等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RDEK/index.htm |
- Feb 15 Sun 2009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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