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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車先過路口中心處,明明被撞,為什麼要賠償對方?

轉彎車先過路口中心處,明明被撞,為什麼要賠償對方?

近來民眾對於自己的車子在路口等待左轉時被其他車輛撞及,

經肇事責任鑑定後仍要負主要肇因感到十分不理解,

往往提出「已經通過路口中間」或「已經通過整個路口的四分之三還被撞」等等疑問;

究竟是不是先通過路口中心處就有優先權呢?

某張姓計程車司機沿民族西路西向東行駛至承德路口,其已左轉過路口中央,

見同路對向蔡君機車直行駛至,不讓機車先行,持續左轉,而與直行之蔡君擦撞;

本案經交通事故鑑定,張姓計程車司機必須負主要肇事因素。

此類案例中左轉彎駕駛常誤以為我先進入路口且已過路口中央,是對方來撞我;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但一般民眾申請事故鑑定時都會主張明明我轉彎時已達路口中心處開始轉彎,

對方未讓我先轉彎來撞我,為什麼我要負主要肇事責任,要賠償對方?

交通局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

在95年以前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

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所以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

另交通局分析事故肇因發現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4%,

其中「未依規定讓車」占20%,為比例最高者。

因此交通局特別呼籲:駕駛人應有「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路權觀念,

並沒有轉彎車先達中心處就較直行車優先的規定。

依本案例來說,最重要的是路權觀念,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以承德、

民族西路口號誌化路口為例,除依號誌指示行止外,

應怎麼做才確定轉彎車有「讓」直行車呢?一個簡要的原則是:

轉彎車應等對向無來車或對向來車距離尚遠才可通過;至於轉彎車的停等位置,

若繪有左彎待轉區標線,應在其範圍內等待左轉;若無,

則應於本身行駛車道延伸線之中線位置停等,不可停於路口內對向來車車道延伸處,

以免被對向直行車撞及。

從案例可知行車「禮讓」非老生常談,反而是確保交通安全之最高原則;

大家用路時都能為他人留足夠反應時間與空間,不任意違規,相互禮讓,

簡單的小小讓步就可避免肇事,進而更避免後續刑責及巨額賠償,

何樂不為;敬請務必禮讓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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