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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IM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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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使用「霧燈」,利己利人

駕駛車輛時使用燈光的目的不外乎照明、識別與警示。

例如頭燈除提供駕駛於人夜間或隧道中駕駛之照明外,

在山區道路或調撥車道行駛時,也有提醒對向車輛注意之用。

所以車輛燈光在使用時,除了有利己的照明功能外,

也有警示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功用。但不正確的使用燈光,

卻會造成其他用路者雙眼產生眩光作用,減低用路者的能見度,

並減小感識距離;這是因為用路者的眼睛在受眩光作用後,

至恢復適應至原光度的情況之間,其眼睛瞳孔為適應光線強度變化而發生收縮或擴大的變化,

因而對事物的能見度急速下降,同時影響感識距離的判斷能力。

我們在駕駛行為中經常發現,很多駕駛人在平時夜間,

便把霧燈當作頭燈的輔助光源或者車後燈(尾燈)使用,

但因為霧燈為發散光源,照射距離較近,照度較強,如果在平時即配合頭燈或作為車後燈使用,

很容易造成前述「眩光作用」,所以選擇正確的使用時機便很重要。

依據霧燈的使用特性,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4款中即規定,

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另外該規則附件七有關燈光設備規定中也明訂「前霧燈與頭燈不得連動。

除非頭燈或前霧燈或車寬燈或尾燈點亮,否則後霧燈不得點亮,裝置前霧燈時,後霧燈應能單獨熄滅。

」及「前霧燈限用黃色或淡黃色或白色;後霧燈限用紅色。」

,這些都是為了避免因為駕駛人明知或不知的情況下使用霧燈,

而造成其他用路人駕駛行為上的危害。因此,如有在正常天候下使用霧燈而違反前述規定者,

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處罰汽車駕駛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在起霧或遇雨時,視線遭受影響致無法像平時一樣有效注意道路上所有狀況時,

此時再配合頭燈啟用霧燈,來達到最大的照明效果,才是一個正確的使用燈光行為,

也可因此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進而達到利己利人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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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IM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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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開車風險太高,害人害己太沉重

酒後開車是明知事故風險高卻抱以投機心態並且置他人安全於不故,

實為社會無法容忍的行為;就法律面而言,

司法及警察機關已視酒駕非屬一般交通事故,

而是以公共危險罪偵辦;就罰金而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律定之酒駕罰鍰為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

並非小數目;就刑法而言,

目前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加重酒駕刑則最高為二年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酒駕代價真的太高,且是害人害己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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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IM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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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車先過路口中心處,明明被撞,為什麼要賠償對方?

轉彎車先過路口中心處,明明被撞,為什麼要賠償對方?

近來民眾對於自己的車子在路口等待左轉時被其他車輛撞及,

經肇事責任鑑定後仍要負主要肇因感到十分不理解,

往往提出「已經通過路口中間」或「已經通過整個路口的四分之三還被撞」等等疑問;

究竟是不是先通過路口中心處就有優先權呢?

某張姓計程車司機沿民族西路西向東行駛至承德路口,其已左轉過路口中央,

見同路對向蔡君機車直行駛至,不讓機車先行,持續左轉,而與直行之蔡君擦撞;

本案經交通事故鑑定,張姓計程車司機必須負主要肇事因素。

此類案例中左轉彎駕駛常誤以為我先進入路口且已過路口中央,是對方來撞我;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但一般民眾申請事故鑑定時都會主張明明我轉彎時已達路口中心處開始轉彎,

對方未讓我先轉彎來撞我,為什麼我要負主要肇事責任,要賠償對方?

交通局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

在95年以前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

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所以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

另交通局分析事故肇因發現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4%,

其中「未依規定讓車」占20%,為比例最高者。

因此交通局特別呼籲:駕駛人應有「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路權觀念,

並沒有轉彎車先達中心處就較直行車優先的規定。

依本案例來說,最重要的是路權觀念,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以承德、

民族西路口號誌化路口為例,除依號誌指示行止外,

應怎麼做才確定轉彎車有「讓」直行車呢?一個簡要的原則是:

轉彎車應等對向無來車或對向來車距離尚遠才可通過;至於轉彎車的停等位置,

若繪有左彎待轉區標線,應在其範圍內等待左轉;若無,

則應於本身行駛車道延伸線之中線位置停等,不可停於路口內對向來車車道延伸處,

以免被對向直行車撞及。

從案例可知行車「禮讓」非老生常談,反而是確保交通安全之最高原則;

大家用路時都能為他人留足夠反應時間與空間,不任意違規,相互禮讓,

簡單的小小讓步就可避免肇事,進而更避免後續刑責及巨額賠償,

何樂不為;敬請務必禮讓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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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元旦連續假期高速公路交通疏導措施

新聞來源:國道高速公路局

新聞內容:
98年元旦(1月1日)為週四,經彈性調整放假後,結合週六、日為四天之連續假期,因應高速公路可能產生之交通需求,高公局規劃實施之交通疏導措施如下:

一、暫停收費:
(一)1月1日:0-7時、19-24時,國道各收費站雙向暫停收費。
(二)1月2日:0-7時國道各收費站雙向暫停收費。
(三)1月3日:0-7時國道各收費站雙向暫停收費。
(四)1月4日:0-7時、19-24時,國道各收費站雙向暫停收費。

二、入口匝道儀控管制:國道1號、2號全線及國道3號、5號路段部份交流道,實施入口匝道儀控管制,管制時段並將視交通狀況機動調整。

三、開放路肩:除現有開放路肩措施照原有路段、時段實施外,1月1日至4日,增加開放下列路段之路肩供小型車行駛:
(一)7-19時國道1號內壢至中壢雙向(北上:57K+500-61K+900、南下:57K+800-61K+700)
(二)7-19時國道3號大溪至龍潭南下(南下:63K+100-67K+500)。

以上各項措施如附表「98年元旦連續假期高速公路交通疏導措施一覽表」。
另為維持高速公路順暢與安全,高公局籲請用路人配合注意下列事項:
一、為使交通分流,避免車輛集中造成壅塞,建議往來台中地區使用國道1號,南北長途使用國道3號。
二、上路前,先蒐集了解各項交通疏導措施及道路交通狀況,配合地圖妥善規劃行程。
三、行駛途中,遵守高速公路各項交通管制規定,注意收聽廣播及利用1968電話之路況報導,掌握即時道路交通狀況,彈性調整行駛路線。
四、請旅客多利用大眾運輸工具,短途旅次之車輛,亦儘量利用地方道路,如西濱公路(台15、台61)、台31、台76、台74及台74甲、台63、台3、台2、台9等道路,減少高速公路之負荷。
五、請用路人多利用「0800008456」免付費路況通報電話提供路況。
六、行駛高速公路途中請隨時收聽警察廣播電台之路況報導。
七、通過收費站請預先檢查電子收費(ETC)車上設備是否正常,或準備回數票,以節省過站時間。
八、暫停收費期間,電子收費系統停止運作,電子收費車道開放各車輛通行,惟仍請用路人比照收費時之大小型收費車道行駛。
九、不論行駛電子或人工收費車道,或是否暫停收費,均請依指定速限行駛(過站速度勿超過50公里/小時),以維行車安全。
十、國道高速公路局資訊及查詢服務:
(一)1968專線,可查詢高速公路交通疏導措施及即時路況資訊。
(二)高速公路局網址:http://www.freeway.gov.tw。

聯絡單位:交通管理組
承 辦 人:張祟智 電話:02-29096141轉2352
科 長:陳廷才 電話:02-29092524
               手機:0937-852555
組 長:康志福 電話:02-29093212
               手機:0910-829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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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車好康/中古車不僅原廠掛保證 還享最高120萬零利率

NOWnews 更新日期:2008/12/25 19:30 記者黃志偉/台北報導

車市不景氣,進口車商也來搶中古車市場的生意,不僅提供原廠掛保證的銷售服務外,現在更提供購車零利率的優惠專案,買中古車也能享有零利率,而且最高貸款金額達120萬元,直接吸收車貸的利息成本,為了搶市場大幅壓縮利潤。

 

代理德國Volkswagen的太古汽車,成立原廠認證中古車的銷售業務,包括車子來源、原廠保養紀錄、原廠保固紀錄等,都採用嚴謹的中古車認證CPOC(Certified Pre-Owned Check)99項品質保證,讓消費者買得安心。

 

跟不景氣的大環境對抗,太古汽車特別推出限時優惠,視車價及客戶需求提供多樣金額、期數的中古車零利率專案,最高貸款金額達120萬,以降低客戶購車門檻,直接為客戶吸收所需支付的高額中古車貸利息成本7.5%~12%,幫車主看緊荷包。

 

太古汽車表示,中古車輛優先以Volkswagen銷售中心汰換下來的試乘車、代步車、主管用車作為主要販售來源,保固服務由全省北中南6大服務中心提供,方便客戶一處購買,全省服務。由總代理直營的中古車後續服務皆有保障,讓買中古車等同購買新車一樣,享有高服務品質。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225/17/1btt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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