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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高速公路

(一)進入高速公路後,應遵守相關交通法規及沿途設置的各項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公路警察的指揮行車。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選擇正確車道行駛
2.遵守「速限標誌」指示行駛
3.保持安全距離
4.小心變換車道
5.小心超車

 

(二)車道使用規定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2.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3.大型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4.載重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5.行駛高速公路不可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
6.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駕駛人將被加重處罰。

(三)行車安全距離規定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前後兩車間的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1)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2,單位為公尺。
(2)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20,單位為公尺。例示如下:

2.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
3.汽車煞車停止距離是隨著車重與車速而異,車輛的總重超重或車速愈高,所需的煞車距離就愈長。如下圖所示

(四)車輛停放時間限制
1.停放車道外側路肩的故障車輛不得超過二小時。
2.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的車輛不得超過四小時。

(五)故障車輛停放外側路肩待援注意事項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待援期間除顯示燈光警示外,並在故障車輛50公尺至100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示警示之。

駛離高速公路

(一)依據出口前2公里、1公里(右線)及500公尺(↗)處設置之出口預告標誌,駛入外側車道。
(二)依據設於出口減速車道起點上游300公尺、200公尺、100公尺處之出口距離辨識告示牌,啟亮右轉方向燈,駛入減速車道減速後,經匝道駛離高速公路。

 

資料來源: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ct?xItem=2330&ctNode=1373&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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